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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晋南北朝人民生计 第一节 物价工赀赀产01(第2页)

《志》又云:“黄初二年,魏文帝罢五铢钱,使百姓以谷、帛为市。至明帝,乃更立五铢钱。”钱之用便于谷、帛,不待再计而知。民间果其通用,更岂魏文一令所能废?《志》又载晋末桓玄议废钱,孔琳之驳之,谓“钱之不用,由于兵乱积久,自致于废”,此言最合事情。琳之去魏世近,盖必有所见,非慢然言之也。

《晋书·张轨传》:索辅言于轨曰:“古以金、贝、皮币为货,息谷物量度之耗。二汉制五铢钱,通易不滞。泰始中,河西荒废,遂不用钱。裂匹为段。缣布既坏,市易又难;徒坏女工,不任衣用;弊之甚也。今中州虽乱,此方安全。宜复五铢,以济通变之会。”轨纳之。立制准布用钱。钱遂大行,人赖其利。此为琳之之说之铁证。

盖前世钱贵,民间零星交易,并不甚用钱,参看《秦汉史》第十六章第四节。故钱之用,惟于商贾为最切,商贾不行,即浸至于废矣。《晋志》载琳之之议又曰:“魏明帝时,钱废谷用既久,以不便于人,乃举朝大议。精才达政之士,莫不以宜复用钱。下无异情,朝无异论。”“钱废谷用既久”句,《宋书·琳之传》作“钱废谷用,三十年矣”。《南史》作四十年矣。三、四二字,未知孰是,古人好举成数,逾于三十,即可言四十;又其言数不甚精密,虽迫近四十,仍可言三十也。而既久二字,则必为后人所改,盖作史者疑自黄初之世,至于明帝之时,不及三十年,而不知琳之此语,乃上溯汉献帝时言之也。此亦足证董卓所铸小钱,自致于废,而无待于魏武之令也。即谓有待于魏武之令,自初平元年至建安元年魏武作相,亦不过六年。宋自孝建三年五月铸四铢钱,下逮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罢之,及其明年三月断新钱专用古钱,亦不及十年也。参看第二十章第四节。

《隋书·食货志》云:陈初承梁丧乱之后,铁钱不行,似铁钱至梁亡始废。然其为用见于史者,仅《陈书·沈炯传》,谓其为宋子仙所逼,令掌书记,王僧辩购得之,酬所获者铁钱十万而已。此盖破败之余,铜钱缺乏,又或吝惜不出,而非其时铁钱之果行也。然则积如丘山,适足见其壅塞不行而已。当时短陌大行,最贵者京师以九十为陌,次则八十、七十,末年乃以三十五为陌。此即钱日贵,物日贱,向值百钱者,落至仅值九十、八十、七十,甚至仅值三十五也。钱日多而物日贱,钱之不行可知。

魏肃宗初,任城王澄上书论当时钱货,谓大和五铢,不入徐、扬之市,河北且无新造五铢,与此正可参证。大和五铢,不可谓之恶钱,且犹如此,况于梁之铁钱哉?齐初,孔觊上《铸钱均货议》,言:“盗铸者摩泽淄染,始皆类故,交易之后,渝变还新,良民弗皆淄染,不复行矣。所粥卖者,皆徒失其物。盗铸者复贱买新钱,淄染更易。反覆生诈,循环起奸。”

观此,知当时私铸虽甚,而私钱之废而不行者亦多;且新旧二钱,判然异价;论物价者,安得不以旧钱为主?又宋文帝时,江夏王义恭欲以大钱一当两,沈演之议,谓:“晋迁江南,疆境未廓,或土习其风,钱不普用,今王略开广,声教遐暨,金镪所布,爰逮荒服,悉皆流行之矣。”此说谓晋世钱货不行之地尚多是实,其谓宋世流行,则不过故甚其辞,以伸己说,故《隋志》谓梁初尚惟京师及三吴、荆、郢、江、湘、梁、益用钱也。钱且不行,况于新铸?其论物价之辞,必以旧钱为主,更不待言矣。

然则当时币价,果何如邪?案《齐书·王敬则传》载竟陵王子良启,谓“钱贵物贱,殆欲兼倍。凡在触类,莫不如兹。稼穑惟劬,斛直数倍。今机杼勤苦,匹裁三百。所以然者,实亦有由。年常岁调,既有定期,僮恤所上,咸是见直。民间钱多翦凿,鲜复完者。公家所受,必须员大。以两代一,困于所贸。鞭棰、质系,益复无聊。”

又谓“昔晋氏初迁,江左草创,绢布所直,十倍于今。赋调多少,因时增减。永初中,官布一匹,直钱一千,而民间所输,听为九百。渐及元嘉,物价转贱,私货则束直六千,官受则匹准五百。所以每欲优民,必为降落。今入官好布,匹堪百余。四民所送,犹依旧制。昔为损上,今为刻下。氓庶空俭,岂不由之?”

《子良传》载其启,又谓“泉铸岁远,类多翦凿。江东大钱,十不一在。公家所受,必须轮郭。遂买本一千,加子七百。犹求请无地,棰革相继。”然则当齐初,好恶钱之相比,为以两当一,或以十七当十。与所谓斗米一万,商贾不行者,相去何其远邪?足见此等情形,即有之亦为时甚暂也。物直自永初至元嘉,殆减其半,至齐初则仅十之一矣。合梁世短陌之数观之,略可见其时物直降落之情形也。

铜钱而外,金、银亦略具钱币之用。前世用金,皆以斤计,此时则多以两计,详见第二十章第五节。即其通行渐广之征。汉世黄金一斤直钱万。晋、南北朝之世,史无明文。然史亦未言其相异,则其比直或无甚变动。黄金一斤直钱万,则一两直钱六百二十五。新室币制,银八两为一流,直千,见《秦汉史》第七章第二节。当金价五分之一。是时若无变动,则银一两直钱百二十五也。

金、银为用不广,钱又不足于用,所资以交易者,实惟谷、帛为多。宋世周朗,亦主废钱币用谷帛者,其言曰:“自淮已北,万匹为市,从江以南,千斛为货,不患其难。”可见北多用帛,南多用谷。

欲计布帛之直,必先考其长、广。《宋书·律志》谓“布幅广二尺七寸,四十尺为匹”,较《汉书·食货志》所云“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,长四丈为匹”者少广。《魏书·食货志》云:“旧制民间所织绢布,皆幅广二尺二寸,长四十尺为一匹。”则与《汉志》符同。又云:“六十匹为一端。”案大和班禄之先,户以九品混通,各调帛二匹,又各入帛一匹二丈,委之州库,以供调外之费。详见第三节。一匹二丈,则六十尺。盖因有是调,乃有一端之称也。前世多言布帛,南北朝之世,则多言绢、布,盖以绢为丝织之总名。

《北齐书·李元忠传》云:元忠贡世宗蒲桃一盘,世宗报以百缣,又载世宗书辞曰:“聊用绢百匹,以酬清德。”上言缣,下言绢,其明征矣。是时铜钱日少,故绢价日廉。《晋书·石勒载记》:勒令公私行钱,而人情不乐,乃出绢市钱,限中绢匹一千二百,下绢八百。百姓私买,则中绢四千,下绢二千。

魏大和十九年行钱,内外官禄,皆准绢给钱,绢匹为钱二百。永安二年铸五铢,官欲贵钱,出藏绢,分使人于三市卖之,绢匹止钱二百,而私市者犹三百。盖官卖止收好钱,私市兼收恶钱。普泰元年,天下调绢四百一匹,此则利于多取,其时绢价未必至是也。

《北史·房谟传》云:魏朝以河南数州,乡俗绢滥,退绢一匹,征钱三百,人庶苦之,乃表请钱、绢两受,任人所乐,可见四百为多取也。自石勒之时,至于魏世,绢价约落至十分之一,亦颇与南朝情形相似矣。

史所载谷价,多在饥荒丧乱之时,实不足考人民生活情形。

晋、南北朝谷价异常者:《惠帝纪》:元康七年七月,关中饥,米斛万钱,时直齐万年之乱。大安二年十月,公私穷蹙,米石万钱,时直张方之乱。

《怀帝纪》:永嘉五年六月,百姓饥俭,米斛万余,时刘曜、王弥陷京师。

《愍帝纪》:建兴四年十月,京师饥甚,米斗金二两,人相食,死者大半,时刘曜自前月逼京师,《成帝纪》:咸和四年正月,苏峻子硕攻台城,城中大饥,米斗万钱。

《魏书·僭晋传》云:谷石数万。咸康元年,大旱,会稽、余姚尤甚,米斗五百。

《石季龙载记》:时众役繁兴,军旅不息,加以久旱,谷贵,金一斤,直米二斗。

《吕光载记》:光之称酒泉公,谷价腾踊,斗直五百,人相食,死者大半。吕隆之将亡也,姑臧谷价踊贵,斗值钱五千,人相食,饿死十余万。《魏书》本传同。

《秃发氏载记》云:隆为沮渠蒙逊所伐,遣使乞师,利鹿孤引群下议之,其尚书左丞婆衍(上山下仑)曰:“今姑臧饥荒残弊,谷石万钱。”则尚未至如《隆载记》所言之烈。盖其初危急时,与后极困弊时,谷价又有不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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