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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布中文网>两晋南北朝史(全集) > 第四节 侈靡之禁(第2页)

第四节 侈靡之禁(第2页)

后主即位,亦诏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、土木人、采华之属,详为条制,并皆禁绝。是虽**侈之主,亦能奉行故事也。虏朝亦多此等禁令。

魏世祖太平真君九年十月,以婚姻奢靡,丧葬过度,诏有司更为科限。高宗和平四年十二月,又诏有司为之条格,使贵贱有章,上下咸序,著之于令。高祖大和二年五月,又诏:“朕今宪章旧典,只案先制,著之律令,永为定准。犯者以违制论。”世宗延昌二年九月,以贵族豪门,崇习奢侈,诏尚书严立限级,节其流宕。

《献文六王传》:高阳王雍领司州牧,表请王公以下贱妾,不听用织成、锦绣、金玉、珠玑,违者以违旨论。奴婢悉不得衣绫绮缬[1],止于缦缯[2]而已。奴则布服,并不得以金银为钗带。犯则鞭一百。

《周书·崔猷传》:猷以大统时迁京兆尹。时婚姻礼废,嫁娶之辰,多举音乐;又廛里富室,衣服奢**,乃有织成、文绣者。猷请禁断。

周武帝建德二年九月,诏顷者婚嫁,竞为奢靡。有司宜加宣勒,使咸遵礼制。六年九月,初令民庶以上,惟听衣绸、绵绸、丝布、圆绫、纱、绢、绡、葛布等九种,余悉禁断。朝祭之服,不拘此例。皆其事也。此等皆朝廷之政令,亦有以有司而行诸一地方者。如晋范粲为武威大守,郡壤富实,珍玩充积,粲检制之,息其华伪,北齐苏琼为南清河大守,婚姻丧葬,皆教令俭而中礼是也。然其为效弥微,则亦不待言而可知矣。

空言无施,虽切何补?历代禁奢之政,似皆有名无实矣。然此特在今日为不可行,若一旦社会组织,涣然丕变,则其义仍有不可不知者。此固势不能行,非谓义不当尔也。而历代于违礼之物,不惜加以摧毁,绝不顾惜物力,则其陈义尤高。

《传》曰:“君不君,臣不臣,父不父,子不子,虽有粟,吾得而食诸?”历代奢丽之物,苟皆视作文明,其可珍者何限?然今竟安在哉?虽欲惜之,亦恶得而惜之?

况夫社会组织,苟极安和,此等物自将日出而不穷,其宏壮,其工巧,皆将十百千万于古而未有已。故此等物,除以为古迹而保存之外,他无足取。而至其时,则人人共享其利,与前世及今日,徒足少数人之**欲,而竭多数人之血汗,或且糜其顶踵以为之,且因此而更引起少数人之**欲者,大不同矣。

不足非天下之公患,天产与人工所为之物正同,又何恤而不摧毁之,以为矫正风俗之助哉?晋武帝焚雉头裘,已见第二章第一节。此事读史者以为美谈,其实若此之举,历代初不止一二。

《晋书·陆云传》:云拜吴王晏郎中,晏于西园,大营第室,云上书言:“武帝训世以俭,屡发明诏,厚戒丰奢,清河王毁坏成宅,以奉诏命。”

《齐书·明帝纪》:建武二年十月,诏罢东田,毁兴光楼。

《皇后传》谓大祖毁宋明之紫极。

周武帝建德元年十二月,幸道会苑,以上善殿壮丽,遂焚之。六年正月,入邺,诏曰:“伪齐叛涣,窃有漳滨。世纵**风,事穷雕饰。朕菲食薄衣,以弘风教。追念生民之费,尚想力役之劳。方当易兹弊俗,率归节俭。其东山、南园及三台,可并毁撤。瓦、木诸物,凡入用者,尽赐下民。山、园之田,各还本主。”

六年五月,诏曰:“往者冢臣专任,制度有违。正殿别寝,事穷壮丽。非直雕墙峻宇,深戒前王,而缔构弘敞,有逾清庙,不轨不物,何以示后?兼东夏初平,民未见德。率先海内,宜自朕始。其露寝、会义、崇信、含仁、云和、思齐诸殿等,农隙之时,悉可毁撤。雕斫之物,并赐贫民。缮造之宜,务从卑朴。”

又诏:“京师宫殿,已从撤毁,并、邺二所,华侈过度,诚复作之非我,岂容因而弗革?诸堂殿壮丽,并宜除**。甍宇杂物,分赐穷民。三农之隙,别渐营构。止蔽风雨,务在卑狭。”

《魏书·长孙道生传》言:道生廉约,第宅卑陋。出镇后,其子弟颇更修缮,起堂庑。道生还,切责之,令毁宅。此皆毁坏宫室者。诸奢侈之物,宫室营造,工力实为最多,而犹不惜毁坏,他更不足论矣。

《宋书·周朗传》:朗上书论革侈丽之俗曰:“自今以去,宜为节目,若工人复造奇技**器,则皆焚之而重其罪。”文惠大子薨后,齐武帝履行东宫,见大子服玩过制,大怒,敕有司随事毁除。

梁武帝受相国、梁公之命,亦焚东昏**奢异服六十二种于都街。

陈宣帝大建七年四月,监豫州陈桃根表上织成罗文锦被裘各二,诏于云龙门外焚之。此皆与晋武帝之焚雉头裘无异。梁武帝天监四年正月,有司奏吴令唐佣铸盘龙火炉,翔凤砚盖,诏禁锢终身。

《魏书·韩秀传》:子务,为郢州刺史,献七宝床、象牙席。诏曰:“晋武帝焚雉头裘,朕常嘉之,今务所献,亦此之类矣,可付其家人。此诏当出宣武。”此二者虽未毁其物,然其绝之之深,亦与毁其物者无以异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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