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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布中文网>两晋南北朝史(全集) > 02(第2页)

02(第2页)

衣服材料最奢侈者,为销金及织成,时遭禁止。《通鉴》宋文帝元嘉三十年《注》云:“炫金,今之销金是也。”晋成帝咸康二年,石虎以女骑千人为卤簿,皆著五文织成靴。案事见《晋书·载记》。《注》云:五文,五色成文也。《广雅》曰:天竺国出细织成。《魏略》曰:大秦国用水羊毛、木皮、野茧丝作织成皆好。”则织成初来自西域,而中国仿为之也。切于民生日用者,绵、麻之外为毡,北人多用之。

《晋书·慕容熙载记》:熙将以慕容隆妻张氏为苻氏之殉,欲以罪杀之,乃毁其襚,靴中有敝毡,遂赐死。

《北齐书·赵隐传》:即赵彦深。初为尚书令司马子如贱客,供写书。子如善其无误,欲将入观省舍。隐靴无毡,衣帽穿弊。子如给之。用为尚书令史。可见作靴无不用之。即南人亦有以之御寒者。

《梁书·江革传》:谢朓尝宿卫还过候革,时大雪,见革弊絮单席,而耽学不倦,嗟叹久之,乃脱所著襦,并手割半毡与革充卧具而去是也。

《北史·文苑传》樊逊兄仲,以造毡为业,可见其为用之广矣。卉服,野人亦间有用之者。

《晋书·隐逸传》:孙登,夏则编草为裳,冬则被发自覆。

《魏书·逸士传》:郑修,少隐于岐南山谷中,耕食水饮,皮冠草服。是其事。御雨之具,谓之黄油。张稷等弑齐东昏,以黄油裹其首,送诣石头。

《通鉴注》曰:“黄绢施油,可以御雨,谓之黄油。以黄油裹物,表可见里,盖欲萧衍易于省视也。”

《隋书·炀帝纪》:帝为晋王时,尤自矫饰。尝观猎遇雨。左右进油衣。上曰:“士卒皆沾湿,我独衣此乎?”乃令持去。即此黄油所为矣。

《抱朴子》言其为囊可以盛酒,则其制颇工矣。

虏起北方,本皆编发、左衽,故中国人号为索虏。其稍事改革,则起于道武之朝,而成于孝文之世。《魏书·礼志》:“大祖天兴六年,诏有司制冠服,随品秩各有差。时事未暇,多失古礼。世祖经营四方,未能留意,仍世以武力为事,取于便习而已。至高祖大和中,始考旧典,以制冠服。百寮、六宫,各有差次。早世升遐,犹未周洽,肃宗时,又诏侍中崔光、安丰王延明及在朝名学更议之,条章粗备焉。”孝文时议改服制,蒋少游、刘昶等实与其事。

《魏书·阉官·张宗之传》云:始宗之纳南来殷孝祖妻萧氏,刘义隆仪同三司思话弟思度女也。多悉妇人仪饰、故事。大和中,初制六官服章,萧被命在内,豫见访采,数蒙赐赉。此又参虏制作之一人也。

《献文六王传》:高祖引见王公卿士,责留京之官曰:“昨望见妇女之服,仍为夹领小袖。我徂东山,虽不三年,既离寒暑。卿等何为,而违前诏?”《任城王澄传》云:高祖还洛,引见公卿曰:“朕昨入城,见车上妇人冠帽而著小襦袄者,若为如此?尚书何为不察?”澄曰:“著犹少于不著者。”高祖曰:“深可怪也,任城意欲令全著乎?一言可以丧邦,斯之谓欤?可令史官书之。”其改革之心,可谓至切。然制衣冠与伪大子询,询即窃毁裂,解发为编,服左衽。

《齐书·魏虏传》。

出帝大发士卒,狩于嵩、少之南,旬有六日,帝与从官,皆胡服而骑。《魏书·自序》。齐文宣末年,亦数为胡服,微行市里。《隋书·五行志》。彼其习所便安,固未易以卒革也。

《北齐书·王綋传》云:綋性机敏,应对便捷。年十五,随父在北豫州。行台侯景与人论掩衣法为当左为当右。

尚书敬显俊曰:“孔子曰:微管仲,吾其被发左衽矣,以此言之,右衽为是。”綋进曰:“国家龙飞朔野,雄步中原,五帝异仪,三王殊制,掩衣左右,何足是非?”景奇其早慧,赐以名马。可见左衽之习,至南北朝之末而未变也。褚緭之嘲魏人曰:“帽上著笼冠,袴上著朱衣。”则即其仿效中国时,亦不免南北杂糅,非驴非马也。周武帝保定四年,初令百官执笏,见《纪》。《齐王宪传》:宪死时掷笏于地。似有志于仿效中国。

然建德三年正月,初服短衣,享二十四军督将以下,试以军旅之法,纵酒尽欢。见《纪》。《隋书·礼仪志》云:“后周之时,咸著突骑帽,如今胡帽,垂裙覆带,盖索发之遗象也。”则其积习亦未能遽变。

直至宣帝大象元年,受朝露门,乃用汉、魏衣冠焉。亦有处腥羶之朝,守儒雅之俗者,《隋书·李礼成传》言:周时贵公子皆竞习弓马,被服多为军容,礼成虽善骑射,而从容儒服,不失素望是也。被服本各从所便,彼此不足相非,然当两民族相争之时,亦或视为民族性之所寄。一切改而从人,则浸忘其故。故雄猜之主,往往欲举所征服之族之习尚而尽变之。

清人以酷法迫汉族剃发易服,盖为是也。齐王融言:“中原士庶,虽沦慑殊俗,至于婚、葬之日,犹巾褠为礼。而禁令苛刻,动加诛轘。”

夫不获申其志于平日,而犹存其礼于婚丧之时,此亦清世明之遗民,所谓“男降女不降”“生降死不降”之意欤?

婚姻者人伦之始,丧葬者人事之终,于此而寄其微意焉,何其悲也?

虏乃于此加以诛夷,其用心又何其刻也?谁谓浅演之族而不知猾夏哉?

晋世杜预创短丧之说,为礼家一重公案,今于此附论之。预之议,因武元杨皇后崩大子应否终服而发。谓天子诸侯,事异士庶,不得以服丧而废事,当遵魏氏既葬而除之典,以心丧终三年,古谅阴即心丧之谓也。其说详见《晋书·礼志》。

议礼之家,多以预为薄,甚且诋为名教罪人。然行礼者不惟其名惟其实,三年之丧,或可行于邃古,而必不能行于后世。何者,生活异,则人情因之而异也。观儒书言能行之者之少,而知其时之习俗,已不相容,况秦、汉而后乎?夫衰麻哭泣,丧之文也,不饮酒食肉居于内,丧之实也,后世之士大夫,执亲之丧,孰不饮酒食肉居于内?亦曷尝衰麻在身?较之杜氏谓天子犹当以心丧终三年者,为过薄矣,而敢议杜氏乎?即不论此,亦可行乎平治之世,而不可行于丧乱之时;可行于贵富之家,而不可行于贱贫之子。

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后能起;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后能起;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,”儒家固自言之矣。

《宋书·礼志》引《尸子》云:“禹治水,为丧法,曰:毁必杖,哀必三年,是则水不救也。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,死于泽者葬于泽;桐棺三寸,制丧三日。”此即墨者薄葬之论。儒家力攻墨氏,然事势所迫,却有同于墨氏而不自知者。

《记》曰:“久而不葬者,惟主祭者不除。”魏氏东关之役,失亡尸柩,葬礼无期,遂不得不制令释服,使其子弟不废婚宦,《晋书·礼志》。江左亦不得不申明其制矣。见《陈书·儒林·沈洙传》。

善夫!郑鲜之之言之也,曰:“求礼当先远大。沧海横流,家国同其沦溺。若不仕也,则人有余力,人有余力,则国可至乎亡,家可至乎灭。当斯时也,匹妇犹忘其身,况大丈夫哉?”《宋书》本传。夫亦安得因丧而废事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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