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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葬埋01(第2页)

詧重违其志,遂许之。夫詧之于霞,恩顾不为不厚,而竟违之于流离颠沛之中,臣节岂云无缺?此亦重视坟墓大甚之弊也。

因时直非常,遂有所谓招魂葬者。观议礼之家,多以为非,而知重视形魄,不应过甚矣。

《晋书·东海王越传》言:裴妃欲招魂葬越,元帝诏有司详议。博士傅纯曰:“圣人制礼,以事缘情。设冢椁以藏形,而事之以凶,立庙祧以安神,而奉之以吉;送形而往,迎精而还;此墓庙之大分,形神之异制也。至于宗庙寝祊,祭非一处,所以广求神之道,而独不祭于墓,明非神之所处也。今乱形神之别,错庙墓之宜,连礼制义,莫大于此。”于是下诏不许。裴妃不奉诏,遂葬越于广陵。大兴末墓毁,又改葬于丹徒。

案古人未尝不重形魄,谓形魄不足重者,盖一二哲人之见。然法古者固当法哲人,不当法流俗也。

《晋书·五行志》云:“孝武晏驾,而天下**,刑戮无数,多丧其元。至于大敛,皆刻木及蜡,或缚菰草为头。”夫非其形体,又何藏焉?乃若所为,则并亡其躯者,又可制刍偶以代之欤?其惑亦甚矣。又代北之俗,兵死者不入墓域。

隋文帝仁寿元年,为之下诏,谓其“亏孝子之意,伤人臣之心。”又曰:“入庙祭祀,并不废缺,何至坟茔,独在其外?自今已后,战亡之徒,宜入墓域。”

案禁兵死不入墓域,盖谓先人之灵,恒棲丘陇,恶见子孙之伤残,与汉人受刑者不上丘墓,张猛不欲其头过华阴历先人之墓同,亦重视形魄之见也。

以骨肉归复于土,魂气则无不之之义言之,客死者原不必归葬。魏孝文诏迁洛之民,死葬河南,不得迁北,未为非义也。然世俗则多重归葬。

《魏书·孝感传》:赵琰,天水人。初为兖州司马。转团城副将。还京,为淮南王他府长史。时禁制甚严,不听越关葬于旧兆。琰积三十余年,不得葬二亲。及蒸尝拜献,未尝不婴慕卒事。每于时节,不受子孙庆贺。年余耳顺,而孝思弥笃。慨岁月推移,迁窆无期,乃绝盐、粟,断诸滋味,食麦而已。年八十卒。迁都洛阳,子应等乃还乡葬焉。

又齐州人崔承宗,其父于宋世仕汉中,母丧,因殡彼。后青、徐归国,遂为隔绝。承宗性至孝,万里投险,偷路负丧还京师。张谠之死也,子敬伯,求致父丧,出葬冀州清河旧墓。久不被许。停柩在家,积五六年。后父丧得葬旧墓,乃还属清河。《北史》本传。

《颜氏家训·终制篇》云:“先君、先夫人,皆未还建业旧山,旅葬江陵东郭。承圣末,启求扬都,欲营迁厝。蒙诏赐银百两。已于扬州小郊北地烧砖。便直本朝沦没。流离如此。数十年间,绝于还望。今虽混一,家道困穷,何由办此奉营资费?自咎自责,贯心刻髓。计吾兄弟,不当仕进。但以门衰,骨肉单弱,五服之内,旁无一人,播越他乡,无复资荫,使汝等沈沦厮役,以为先世之耻,故?冒人间,不敢坠失;兼以北方政教严切,全无隐退者故也。今年老疾侵,傥然奄忽,岂求备礼乎?”

又曰:“孔子之葬亲也,云古者墓而不坟,丘东西南北之人也,不可以弗识也,于是封之,崇四尺。然则君子应世行道,亦有不守坟墓之时,况为事际所逼也?吾今羁旅,自若浮云,竟未知何乡是吾葬地,惟当气绝便埋之耳。汝曹宜以传业扬名为务,不可顾恋朽壤,以取湮没也。”

其言未尝不达,然因不得归葬,创痛之情,终溢于言表焉。中国士大夫之见解如此,虏所由以必葬桑干胁之欤?

《魏书·王慧龙传》:临没,谓功曹郑晔曰:“吾羁旅南人,恩非旧结,蒙圣朝殊特之慈,得在疆场效命。誓愿鞭尸吴市,戮坟江阴。不谓婴此重疾,有心莫遂。修短命也,夫复何言?身没后乞葬河内州县之东乡,依古墓而不坟,足藏发齿而已。庶魂而有知,犹希结草之报。”

时制南人入国者,皆葬桑干。晔等申遗意,诏许之。《韩延之传》云:初延之曾来往柏谷坞,省鲁宗之墓,有终焉之志。因谓子孙云:“河、洛三代所都,必有治于此者,我死,不劳向代北葬也,即可就此。”及卒,子从其言,遂葬于宗之墓次。延之死后五十余年而高祖徙都。

延之固忠义之士。慧龙,史言其自以遭难流离,常怀忧悴,乃作祭伍子胥文以寄意。生一男一女,遂绝房室。布衣蔬食,不参吉事。其人亦尚非全无心肝者流。盖以家难不得已而臣虏,尚未自绝于中国者。其乞葬河南之语,特其饰辞。延之之言,其为假托,尤显而易见。

盖皆不欲葬北者也。虏岂易欺,度其必葬桑干之法,本亦不能尽行耳。然为所牵制者必多矣。此法盖所以胁中国之士夫不敢叛之,并不能舍之而去也。然后来孝文之所以胁其族人南迁者,亦正是法也。南迁而鲜卑之亡也忽焉矣。天道好还,讵不信欤?

合葬之法,亦为使人必求归葬之一端。宣王终制,既云后终者不得合葬。皇甫谧作《笃终论》,亦云:“亡有前后,不得移祔。祔葬自周公来,非古制也。”

魏子建疾笃,顾敕二子曰:“吾生平契阔,前后三娶。合葬之事,抑又非古。且汝二母,先在旧茔,坟地久固,已有定别,惟汝次母墓在外耳。可迁入兆域,依班而定行于吾墓之后。如此足矣,不须祔合。”《魏书·自序》。

此已非流俗之见,然虽不祔合,而仍必同茔域,则仍无补于客死者之必求归葬也。况流俗之见,尚有不以同域为已足者乎?

《宋书·孝武帝纪》:大明六年十月,诏上林苑内民庶丘墓欲还合葬者勿禁。此所以顺民心,即可见民间求合葬之切矣。周、齐之分隔也,裴文举叔父季和为曲沃令,卒于闻喜川。而叔母韦氏卒于正平县属。东西分隔,韦氏坟陇,遂在齐境。

及文举在本州,保定三年,迁绛州刺史。每加赏募。齐人感其孝义,潜相要结,以韦柩西归,竟得合葬。文举私痛,齐人何与焉?盖特贪其重募,而裴氏子孙,乃妄为之辞耳。

厚葬之事,既已靡财,又因贫者慕效,至使停丧不葬,其诒害实为甚巨,故历代多有禁令。

齐永明七年十月,诏曰:“三季浇浮,旧章陵替,吉凶奢靡,动违矩则。至斑白不婚,露棺累叶。苟相夸衒,罔顾大典。可明为条制,严勒所在,悉使画一。如复违犯,依事纠奏。”其一事也。

《晋书·冯跋载记》:跋下书曰:“厚于送终,贵而改葬,皆无益亡者,有损于生。是以祖考,因旧立庙,皆不改营陵寝。申下境内,自今皆令奉之。”则虽偏方之主,亦知之矣。

一时士大夫,能为薄葬之论,若豫立终制,敕子弟遵奉者亦不少,并有生以侈闻,殁亦知遵俭德者。如夏侯湛,史言其族为盛门,性颇豪侈,侯服玉食,穷滋极珍,及将殁,顾遗命小棺薄敛,不修封树是也。厚葬之无益于亡者,夫固中人知之矣。然俗之既成,能自拔者卒少。

《魏书·高允传》:允条列时事,言:“今国家营葬,费捐巨亿,一旦焚之,以为灰烬。《宋书·索虏传》云:生时车马器用,皆烧之以送亡者。上为之不辍,而禁下民之必止,此三异也。”元孝友言:“今人生为皂隶,葬拟王侯,存殁异途,无复节制。崇壮丘垅,盛饰祭仪,邻里相荣,称为至孝。”其上下波靡之情形,可以想见。

王濬,功名之士也,而其葬也,大营茔域,葬垣周四十五里。刘昶,奔亡之余也,而豫营墓于彭城西南,与三公主同茔而异穴,发石累之,坟崩压杀十余人,后复移改,为公私费害。

张缅母刘氏,以缅父没家贫,葬礼有缺,遂终身不居正室,不随子入官府。

河南辛普明,侨居会稽。兄将葬,邻人赙助甚多。普明初受,后皆反之。赠者甚怪。普明曰:“本以兄墓不周,故不逆来意,今何忍以亡者余物为家财邪?”《齐书·孝义传》。此即君子不家于丧之义,其入实非流俗,然犹兢兢于营墓,况其下此者乎?

《魏书·外戚传》,讥高肇父兄封赠虽久,竟不改瘗,此当时士大夫之舆论,而史家采之者也,其识乃出冯跋下矣。以厚葬为孝,已为识者所非,况又有如赵修之徒,焜耀道路,伤风败俗者哉?见第十二章第一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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