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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布中文网>两晋南北朝史(全集) > 02(第1页)

02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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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陈书·高祖纪》:永定二年,十月,大极殿成,匠各给复。

《宋书·刘敬宣传》,言守宣城者,多调发工巧,造作器物。

《梁书·贺琛传》:琛启陈事条,高祖大怒,召主书于前,口授敕责之。有曰:“凡所营造,不关材官,及以国匠,皆资雇借,以成其事。”

《陈书·宣帝纪》:大建二年,八月,诏巧手于役死亡,不劳订补。

《魏书·高祖纪》:延兴二年,四月,诏工商、杂技,尽听赴农。

《任城王澄传》:澄奏利国济民所宜振举者十条,六日逃亡代输,去来年久者,若非伎作,任听即住。皆有专技之民,见役于官之事也。

王羲之欲以死罪原轻者充兵役,五岁刑充杂工医寺,盖谓永充大役。亦有事出一时者,齐武帝欲修白下城,难于动役,刘系宗启谪役东人随唐寓之作乱者,从之,其事也。

复除之事,有为经制者,如魏邻长复一夫,里长二,党长三是也。此制百二十五家之内,凡复三十八人。其后元孝友言:《令》制百家为党族,二十家为闾,五家为比邻,百家之内,有帅二十五,征发皆免,则其制已小异。见第三节。

其出临时措置者:或以丁多,如晋武帝咸宁元年,二月,以将士应已娶者多,家有五女者给复是也。大康元年,十月,除五女复。

或以产乳及新昏,如齐明帝建武四年,正月,诏民产子蠲其父母调役一年,又赐米十斛,新昏者蠲夫役一年是也。

或以劫后移徙,如晋武帝大康元年,孙氏大将战亡之家,徙于寿阳,将吏渡江复十年,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是也。

或以劫后抚绥,如陈宣帝大建十一年,三月,诏淮北义人,率户口归国者,建其本属旧名,置立郡县,即隶近州,赋给田宅,唤订一无所豫是也。

或以旧恩,如晋元帝大兴三年,七年,诏琅邪国人在此者,近有千户,今立为怀德县,统丹阳郡。昔汉高祖以沛为汤沐邑;光武亦复南顿,优复之科,一依汉氏故事是也。

或以行义,如《宋书·孝义传》:严世期复身徭役,张进之诏在所蠲其徭役是也。

或以旧劳,如陈大极殿成,匠各给复,见上。世祖天嘉元年,二月,以讨王琳,舟舰输积,权倩民丁,蠲复丁身夫妻三年,于役不幸者,复其妻子是也。

《魏书·高祖纪》:大和十一年,五月。诏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,赋、役无所与,三长复征戍,余若民。《孝感传》:阎元明复租、调、兵役,令终母年,此则所谓赋役无所与者也。《文明后传》:后制内属五庙之孙,外戚六亲缌麻,皆受复除,当即大和十一年事。此宗戚之特恩也。

《恩幸传》:王叡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,永受复除,此为臣下之异典。

《世祖纪》:神?四年,自破赫连定还,战士赐复十年,此所以优战士。

《高宗纪》:和平二年,三月,诏民年八十已上,一子不从政。

《高祖纪》:延兴三年,十一月,诏河南七州年八十已上,一子不从政。承明元年,十月,诏七十已上,一子不从政。大和四年,七月,诏会京师耆老,赐锦采、衣服、几杖、稻米、蜜、面,复家人不徭役。此则所以优老也。三长之制,民年八十已上,听一子不从役。

《前废帝纪》:僭位后诏:百杂之户,贷赐民名,官任仍旧。此则口惠而实不至矣。

凡士姓皆蠲役。《晋书·石季龙载记》:镇远王擢,表雍、秦二州望族,自东徙已来,遂在戍役之例。既衣冠华胄,宜蒙优免。从之。自是皇甫、胡、梁、韦、杜、牛、辛等十有七姓,蠲其兵贯。

《苻坚载记》:复魏、晋士籍,使役有常。则虽五胡,亦能守兹成法也。宋孝武帝坏诸郡士族,以充将吏。并不服役,至悉逃亡。加以严制不能禁。乃改用军法,得便斩之。莫不奔窜山湖,聚为盗贼。《宋书·沈怀文传》。

梁鄱阳王恢之子泰,为谯州刺史。遍发人丁,使担要舆、扇、伞等物,不限士庶。耻为之者,重加杖责。多输财者,即放免之。人皆思乱。及侯景至,人无战心,乃先覆败。《南史》本传。其为祸之烈如此。隶属于人者亦无役,如佃客、衣食客是也。张方决千金堨,水碓皆涸,乃发王公奴婢手舂给兵廪。时又发奴助兵。

成帝咸和六年,正月,以运漕不继,发王公已下千余丁,各运米六斛。穆帝升平三年,三月,诏以比年出军,粮运不继,王公已下,十三户借一人一年助运。此皆罕有之事。

《刁协传》言:“以奴为兵,取将吏客使转运,皆协所建也,众庶怨望之。”可见积习之不易破矣。

《南史·齐东昏侯纪》言:诸郡役人,多依人士为附隶,谓之属名,见第十章第六节。亦有所不得已也。出家及疾病者,于法亦免,故范宁言人或残形翦发,要求复除,《东昏侯纪》亦谓东境役苦,百姓多注籍诈病焉。

赋与役,皆当视赀产之厚薄,以为重轻。苏绰《六条诏书》曰:“租税之时,虽有大式,至于斟酌贫富,差次先后,皆事起于正长,而系之于守令,若斟酌得所,则政和而民悦,若检理无方,则吏奸而民怨。又差发徭役,多不存意。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,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。守令用怀如此,不存恤民之心,皆王政之罪人也。”故平定物力之事,由之而起。

《晋书·刘超传》:超补句容令。常年赋税,主者常自四出,诘评百姓家赀。至超,但作大函,村别付之,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,讫送还县。百姓依实投上,课输所出,有余常年。此即宋世之手实法也。

《魏书·世祖纪》:延和三年,二月,诏令州、郡、县隐括贫富,以为三级。其富者租赋如常,中者复二年,下穷者复三年。大延元年,十二月,诏“州、郡、县不得妄遣吏卒,烦扰民庶。若有发调,县宰集乡邑三老,计赀定课。裒多益寡,九品混通,不得纵富督贫,避强侵弱。”盖始分为三级,继又曲分为九。

《隋书·食货志》言:齐文襄始立九等之户,富者税其钱,贫者役其力。实则九等定户,乃魏世之成法,文襄所创者,或税役之别耳。赀与力之相贸,盖事势不得不然。齐永元后,远郡之役,悉令上米准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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